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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靜律師解答:是的。如果認為遺囑不是本人簽字,申請筆跡鑒定的話,必須提供被繼承人真實的簽名筆跡。如自己沒有保存,可申請律師調查令,去有保存的行政部門調取。如果無法提供,法院可能不會同意筆跡鑒定申請。如下面這個案件,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比照資料,法院就駁回其筆跡鑒定申請。
判決書節(jié)選:
本院認為,本案爭議點是黎父于2005年11月20日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問題,對此本院認為,一、遺囑由黎父親筆書寫,上有黎父的簽名和捺印,亦有巫母所捺指印,并蓋有黎父本人印章。雖然遺囑上的文字表述存在不規(guī)范之處,有大量的口頭用語,亦有部分錯別字,這與立遺囑人黎父的文化水平不高有關,但意思表達清晰、明確,就是將其所居住的房屋交由黎某2繼承。二、女兒黎某6是現(xiàn)場見證人,見證了父母立下遺囑的過程,證實了遺囑的真實性,且其他繼承人黎某2、黎某4、黎某5對此亦予以認可。三、審理過程中,黎某1申請對遺囑進行鑒定,但未能提供可供鑒定的比照資料,其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,但未能舉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。綜上,對涉案遺囑的真實性應予確認,涉案房屋由黎某2繼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