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相關資料圖)
1、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,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的提取。
2、根據(jù)《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(nèi)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,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,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:(一)購買自住住房的,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(xù)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、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;(二)建造自住住房的,提交規(guī)劃、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;(三)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,提交規(guī)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;(四)職工離休、退休的,提交離休、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;擴展資料《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(nèi)的存儲余額:(一)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(二)離休、退休的;(三)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(四)出境定居的;(五)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;(六)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(七)調(diào)離本市轄區(qū)的;(八)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(guī)定比例的。
3、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《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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